為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境外上市,近日,證監會聯合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發布《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2023】44號),對此前的29號文進行修訂,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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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共十二條,修訂后共十三條,刪減兩條,新增三條。該次修訂保持與上位法等相關規定的銜接,并調整適用范圍,明確適用于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并為相關主體在境外上市活動中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與此同時,《規定》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安排,為安全高效開展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修訂共有五方面內容:
一是保持與上位法等相關規定的銜接。增加《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上位法律以及《境外上市試行辦法》為依據,并將原《規定》標題和正文中出現的“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的表述,參考《境外上市試行辦法》的有關表述進行調整 。
二是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與《境外上市試行辦法》保持一致,將“境內企業”定義為包括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
三是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為使企業切實擔負信息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要求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體情況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說明以備查。
四是明確會計檔案管理要求。明確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復制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五是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結合《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境內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證監會表示,將持續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積極拓展現有跨境監管合作機制的有益成果,營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監管環境,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境外上市。
具體詳情——
適用范圍擴大 覆蓋境外間接上市企業
首先回顧此次修訂的背景——2009年,證監會曾下發《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是一部規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有關保密和檔案管理事宜的規范性文件,對境內企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涉密或敏感信息應當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規定。
十多年來,《規定》在規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特別是對外提供審計工作底稿的程序管理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形勢變化,《規定》也日益面臨一些不適應的情況。
首當其沖的即是適用范圍問題。此前,《規定》的適用范圍為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公司,并規定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參照執行。近年來,不少境內企業以間接方式赴香港、美國等境外市場上市,而《規定》并不適用于此類公司,存在一定的規范盲區。
因此,在此次修訂中,刪除了此前《規定》中關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義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參照執行的規定,與《境外上市試行辦法》保持一致,將“境內企業”定義為“包括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
明確企業保密責任 增加程序性要求
為使企業切實擔負信息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要求,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
具體而言,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對于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依法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工作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同時,《規定》要求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體情況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妥善保存書面說明以備查。雙方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
此外,《規定》還對會計檔案管理進行了明確。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復制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慣例 修改境外檢查規定
《規定》的另外一個重要修改點是,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此前《規定》中關于“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
結合《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境內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
境內有關企業、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配合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境外有關主管部門檢查、調查或為配合檢查、調查而提供文件、資料前,應當經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2月17日,證監會發布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并同步發布了相關配套監管指引。此次《規定》完成修訂后,將自2023年3月31日起與《管理試行辦法》同步施行。
證監會指出,境外上市是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支持企業融入全球化發展、建設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積極意義。當前國際環境深刻變化,不確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發布實”施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進一步表明國家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持企業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政策導向不會改變,與全球投資者共享中國經濟發展紅利的愿景目標不會改變。
在“管”的方面,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適度監管,強化境內外監管協同,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保持對跨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溝通協作,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代價,共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以下為全文——
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
一、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境內企業以及提供相應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要求,增強保守國家秘密和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保密和檔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實保密和檔案管理責任,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國家機關工作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前款所稱境內企業包括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所稱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的境內外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
三、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依法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工作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四、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其他泄露后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應程序。
五、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應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處理相關文件、資料,并就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情況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說明以備查。
六、境內企業經履行相應程序后,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提供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的,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我國保密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獲取的上述文件、資料。存儲、處理、傳輸上述文件、資料的信息系統、信息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向境外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上述文件、資料的,應當按照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七、境內企業、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發現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
八、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復制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九、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提供相應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應當存放在境內。需要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證監會、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涉及保密和檔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規范和監督檢查。
十一、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提供相應服務的境內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境內有關企業、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配合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境外有關主管部門檢查、調查或為配合檢查、調查而提供文件、資料前,應當經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十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規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蛾P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同時廢止。